单位经营困难能否取消员工底薪,只按提成计算工资?法院判了
用人单位出现经营困难,擅自取消员工的底薪和补贴,将薪资构成变更为“纯提成”的计算方式。那么,劳动者对工作量的确认,这是否视为同意调整薪酬发放标准?究竟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员工薪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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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有劳动者为此就和单位争执不下,结果闹上法院讨说法。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最终判决结果。法院指出,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
2020年3月,王某入职某燃气便民服务部,担任送气工,双方约定薪酬模式为底薪+话费补贴+提成,提成按实际工作量计。
然而,某燃气便民服务部因经营困难,为降低运营成本,决定取消王某每月的底薪和话费补贴,双方通过微信核对了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的送气量。
王某对此不满,于2021年1月14日离职,并以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申请,某燃气便民服务部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燃气便民服务部向王某支付工资15398.1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695元。
某燃气便民服务部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指出,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重要权利义务,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某燃气便民服务部确有通过微信向王某提出取消底薪和话费补贴,按纯送气量计算工资,但王某在与燃气便民服务部核对送气量时表示“没问题”“谢谢”等,不能视为王某同意变更工资标准,也无法证实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故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向王某计发底薪和话费补贴。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擅自降薪,损害劳动者获取对价的权利,在行使经营自主权,决定事关劳动者重大权益的事项时,一定要合理合法,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兼顾平衡自身经营权和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在用人单位出现经营重大困难时,在基本劳动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劳动者也可对用人单位的决策予以谅解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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