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简讯:签竞业限制协议 “老东家”却拒付补偿金

竞业限制协议,可谓企业的“护秘法宝”,但也是员工的“择业枷锁”。90后IT小伙儿阿杜(化名),东家不干干西家,无奈一纸协议封印住了他,“老东家”还不愿给补偿,这该如何是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离职前签竞业协议 老东家每月补偿8千

2017年9月,阿杜入职卡某房产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主要负责该企业财务系统设计。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于2018年7月17日解除了劳动关系。

离职前一天,公司和阿杜签订《竞业补偿协议》,约定离职之日起2年内,阿杜不得到与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及业务;公司每月支付竞业补偿金8000元,可书面通知阿杜终止履行竞业限制。

协议中的竞业限制行业系指与BIM业务、本公司在软件核心技术业务相同和相似的经营领域,包括涉及房地产领域、BIM领域的电子商务行业、IT行业、财务软件行业,BIM行业、装修行业、房地产行业及以上领域相关的软件开发行业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各类行业。

一分补偿终未得 无奈状告老东家

虽然双方已签订《竞业补偿协议》,卡某房产公司却始终分文未付。原因在于,离职后次月,阿杜便找到了新工作。

公司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原用人单位对因承担竞业义务而使就业受限的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既然阿杜离职后短期内就已顺利入职新公司,由此可见竞业限制并未对阿杜的再就业造成实际障碍,本公司也就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阿杜则认为,其虽然新入职了一家软件公司,但主要从事党建工作。为了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其并未从事基于BIM的系统设计工作,工作岗位受限,工资也随之减少,这对其工作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卡某房产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经济补偿金。

多次催讨无果后,阿杜遂于2019年8月23日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了仲裁,但被仲裁院以相关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仲裁请求,阿杜后来又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卡某房产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2月16日前的经济补偿金15.2万元。

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应当支付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到新工作单位即远某软件公司后并未从事与被告相关的业务,且从公司的性质及业务范围来看,原告在新工作单位也不具备从事关于房地产建筑方面系统设计工作的客观条件。原告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对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提起仲裁申请,对于其在2018年8月23日以前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因已超过仲裁时效且被告已提出相应的时效抗辩,故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19年8月24日以后的经济补偿,因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审理,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卡某房产公司向原告阿杜支付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的经济补偿金合计9.6万元。

法官释法:

竞业限制,又名竞业禁止,系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应依约按月支付限制期内的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对劳动者自由择业、创业受限而课以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补偿的义务,以此实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恪守诚信职业道德、积极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要注意明确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及补偿标准等条款内容,签定协议后务必谨遵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否则也将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苏倩雯、梁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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