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热头条丨网购“搜同款”需谨慎!一商家“搭便车”售“同款”被判赔90万元

大洋网讯 看到心仪的商品,但售价太高,你有在网上“搜同款”的经历吗?当心了,网上搜到的“同款”不一定是正品,很可能是高仿。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审理一起因“搜同款”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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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知名女装品牌“同款”服装低价卖被诉

A公司是某知名女装品牌的实际经营者,品牌销售额在同行业中排名前列。然而,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网店中以低价销售与A公司款式设计相同的99款服装,模特照片、宣传标语也与A公司雷同,消费者利用“搜同款”功能搜索A公司服装时会出现B公司的同款服装。

A公司认为,B公司在其公开销售的服装上使用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侵害了A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同时,B公司擅自模仿抄袭A公司99款服装等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B公司辩称,案涉服装款式极为普通缺乏独创性,不能主张著作权侵权;而且,A公司的服装款式、风格等不具有标识性,且双方商标不同,消费群体不重叠,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B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905000元,立即停止侵犯A公司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且B公司在其网店首页醒目位置连续十五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释疑:法院为何认定B公司侵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指出,B公司擅自将案涉美术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网络店铺中,侵犯了A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印有A公司著作权图案的服装,侵犯了A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

B公司模仿A公司服装款式设计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双方在99件服装款式上存在程度不一的相似,且B公司未能提交服装原创设计的证明,故B公司构成擅自使用已达到高度盖然性。

而且,A公司服装款式有一定的辨识度,具有一定影响力。在B公司经营的网店中,有部分消费者在浏览B品牌公司的店铺服饰时,会将其与A品牌联系在一起,虽然这种联系不足以认定为两个品牌之间存在混淆,但可见A公司的款式设计从整体上已为部分消费者熟知,具备一定的影响力。此外,从销量数据、粉丝数量可见A公司旗下品牌服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佐证案涉服装款式的影响力。

法院认为,B公司的仿冒行为对消费者足以造成混淆。一方面,原样仿冒行为易导致部分消费者误认为双方的同款服装具有基本相同的质量保障,提升对B公司服装的认可度。当消费者通过“搜同款”搜索A公司服装时,会出现B公司售价相对较低的同款服装,且部分搜索排名靠前。虽然俗话说“一分钱一分货”,但由于市场上不乏“物美价廉”的商品,会有部分消费者认为原告同款服装价格较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品牌溢价等,而双方在服装质量上实际相差不大,于是抱着试一试的侥幸心理购买被告的“同款”廉价服装。B公司为提高“搜同款”的成功率,在模特姿势和服装款式搭配等图片背景相似,且双方在同款服饰的宣传介绍上亦存在雷同。因此,将更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双方的同款衣服具有相同的质量保障,进而提升对B公司服装的认可度。

而且,B公司的同款服装推向市场的时间距A公司较近,双方存在市场重叠,不仅具有混淆的客观条件,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双方服装推向市场时间差较短,A公司难以利用先发优势弥补研发支出,部分消费者亦会选择等待被告的同款服装上市。如果容忍此种局面长期存在,A公司的市场吸引力都可能面临降低风险,其营造的品牌价值亦将大打折扣,难有市场出路。据此,B公司的行为会导致在先创新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这种“谁创新谁亏损”的现实局面将造成没有经营者再愿意先行投入,大家都在观望和等待他人创新,久而久之整个市场将处于止步不前的停滞状态。

那么,B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指出,A公司主张B公司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另法院酌定B公司应向A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为著作权侵权部分5000元、不正当竞争部分900000元,合计905000元(含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消费者“搜同款”需“擦亮眼”,经营者“搭便车”需有度

经办法官周扬指出,“衣食住行”关乎我们每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而释放企业创新活力更有助于夯实实体经济的根基。但抄袭款式设计的现象层出不穷,如何保护凝聚设计师智力成果的服装款式一直是行业内的难题。

法院坚持倡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与消费者谨慎消费的理念,通过公正司法对位列市场两端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同步发力,积极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在此提醒消费者“搜同款”需“擦亮眼”,同时提醒经营者“搭便车”需有度。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广互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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